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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14日,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(fā)銀行原黨委委員、副行長李吉平受賄一案。
信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:2001年至2021年,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(fā)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,國家開發(fā)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、行長,國家開發(fā)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、人事局副局長,國家開發(fā)銀行黨委委員、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、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。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吉平的刑事責任。
庭審中,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(jù),被告人李吉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,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(fā)表了意見,李吉平進行了最后陳述,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。
庭審最后,法庭宣布休庭,擇期宣判。
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和各界群眾二十余人旁聽了庭審。
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劉捍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、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。
凌成興在促成、審議相關投資并收購股權過程中,徇私舞弊、濫用職權,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。
對被告人肖星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對肖星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被告人劉躍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李金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