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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4月16日,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自然資源部原黨組成員、中國地質(zhì)調(diào)查局原黨組書記、局長鐘自然受賄、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,對被告人鐘自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,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;對鐘自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:2011年至2023年,被告人鐘自然利用擔任中國地質(zhì)調(diào)查局黨組副書記、副局長、原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、原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、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、中國地質(zhì)調(diào)查局黨組書記、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(yè)經(jīng)營、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6萬余元。2019年,鐘自然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(guī)定,將機密級文件交予不應知悉者閱看和保管,情節(jié)嚴重。
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鐘自然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、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,其受賄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(jié)嚴重,均應依法懲處,并予數(shù)罪并罰。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;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,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李曉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授信、企業(yè)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043萬余元。
對被告人楊克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,以非法持有槍支、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六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。
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紅力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
2011年至2023年,被告人鐘自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、企業(yè)經(jīng)營、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6萬余元。2019年,鐘自然將機密級文件交予不應知悉者閱看并保管,情節(jié)嚴重。
對被告人肖星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對肖星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