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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樁投資者索賠案中,不僅中介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,保代個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。
昔日的新三板明星企業(yè)藍山科技,三年前因欺詐發(fā)行被證監(jiān)會立案調查,華龍科技等4家中介也被“拖下水”、數(shù)十單IPO遭中止審核。日前,針對該案的投資者索賠迎來進展。
第一財經(jīng)記者從案件代理律師處了解到,近期,北京金融法院對藍山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。判決書顯示,中介機構方面,華龍證券、中興財光華、天元律所、開元資產評估(現(xiàn)已更名為坤元至誠)需對部分投資者分別承擔3%到40%不等的連帶責任。
案件代理律師北京冠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普杰告訴第一財經(jīng),此前類似的證券糾紛案件中,多是保薦機構對證券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,該案中簽字的保薦代表人(自然人)也要證券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新“國九條”進一步壓實發(fā)行人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“看門人”責任,堅持“申報即擔責”,嚴查欺詐發(fā)行等違法違規(guī)問題。保代在投資者索賠案件中被判擔責的情況,是否會陸續(xù)增加?
有律師告訴記者,當前退市公司數(shù)量在逐漸增多,欺詐發(fā)行案中上市公司賠付能力不足的案例也會增多,“在此情況下,上市公司高管、中介機構、保代個人當被告的情況,預計以后也會增加”。
兩名保代承擔40%連帶責任
北京金融法院6月28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顯示,該案原告方為長沙友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,被告涉及藍山科技、譚澍、趙瑞虹、華龍證券、中興財光華等共計20名。
一審判決結果顯示,藍山科技承擔100%賠償責任,公司相關責任人譚澍、趙瑞虹等承擔5%到100%不等的連帶責任;4家中介機構華龍證券、中興財光華、天元所、開元資產評估需對部分投資者分別承擔40%、40%、20%和3%的連帶責任。
此外,華龍證券兩名保代趙宏志、李紀元需對部分投資者分別承擔40%連帶責任。
記者了解到,該起訴訟于2022年獲北京金融法院受理。“這是示范性判決,目前還有多名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對藍山科技民事賠償在訴訟程序。”王普杰稱,目前其經(jīng)手的該案民事訴訟,僅上述判決結果出爐。
藍山科技欺詐發(fā)行案曾被證監(jiān)會列為2021年20大典型違法案例之一。
藍山科技成立于2005年,主要從事光通信產品的研發(fā)、生產和銷售。公司于2014年6月掛牌新三板,2016年~2019年連續(xù)4年進入創(chuàng)新層,也是首批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掛牌公司。
時間倒退回五年前,2020年12月,因在精選層申報中涉嫌信披違法違規(guī),藍山科技遭證監(jiān)會立案調查。該公司也成為首家因信披違規(guī)被立案調查的新三板擬精選層公司。
為藍山科技精選層申報提供服務的4家中介機構也卷入其中,華龍證券、中興財光華、天元律所、開元資產評估一度被立案調查,2021年,其經(jīng)手的多個IPO、再融資項目被牽連而“中止審查”。
據(jù)第一財經(jīng)此前報道,股轉系統(tǒng)在自律審查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藍山科技財務數(shù)據(jù)、經(jīng)營模式存在異常,相關監(jiān)管部門對公司開展了現(xiàn)場檢查。根據(jù)調查情況,如果中介機構需要承擔相應責任,將進行相應處罰。
經(jīng)證監(jiān)會查明,藍山科技欺詐發(fā)行案是一起新三板公司欺詐發(fā)行的典型案件。2017年至2019年,該公司通過虛構購銷業(yè)務、研發(fā)業(yè)務等方式,累計虛增收入8億余元,虛增研發(fā)支出2億余元,虛增利潤8000余萬元,導致公開發(fā)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。
最終,證監(jiān)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并處以400萬元罰款。公司實控人譚澍、趙瑞梅合計被罰700萬元,并被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。
2022年2月,藍山科技終止掛牌。
近兩年,針對該案的投資者索賠工作持續(xù)推進。另有證券律師告訴記者,其也代理了股民起訴藍山科技等被告索賠,“目前法院還沒安排我們這批案件”。
監(jiān)管趨嚴,精準追責
上述民事賠償一審結果出爐,保代承擔連帶責任,釋放出什么信號?
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對記者表示,藍山科技投資者索賠案一審勝訴,與證券法和全面注冊制之下的監(jiān)管趨嚴密切相關。
“保代作為自然人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,釋放出人民法院審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‘精準追責’信號。”他表示。
為何在此前的投資者索賠案件中,未出現(xiàn)保代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?
“考慮到賠償能力等因素,通常情況下,與(起訴)保代個人相比,投資者更愿意起訴券商。”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主任臧小麗對記者表示,有些被起訴的個人,不愿意積極當被告或者原告獲知信息有限,且法院送達存在一定困難。
“遇到有賠付能力的上市公司,投資者可能需要只起訴上市公司和實際控制人就夠了。投資者起訴高管、保代的案件,往往是退市公司或者遇到?jīng)]有賠償能力的公司居多。”她提到。
厲健也提到,雖然2020年施行的《證券法》對于精準追責保代有明確法律依據(jù),但在司法實踐中,投資者一般不會起訴保代個人。主要原因是,大部分被告上市公司、中介機構等具有良好的賠償能力,投資者即便不起訴保代個人,如果勝訴也有望順利獲賠。
“像藍山科技案,被告新三板公司退市,明顯缺乏賠償能力,投資者擔心如果今后判決勝訴無法得到履行,起訴了20名被告,也促成了保代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首案。”他認為。
目前,資本市場監(jiān)管趨嚴,新“國九條”強調,將進一步壓實發(fā)行人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“看門人”責任,建立中介機構“黑名單”制度。堅持“申報即擔責”,嚴查欺詐發(fā)行等違法違規(guī)問題。
投資者索賠案中,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例,是否會陸續(xù)增加?
臧小麗認為,當前退市公司數(shù)量在逐漸增多,欺詐發(fā)行案中上市公司賠付能力不足的案例也會增多。
“在此情況下,上市公司高管、中介機構、保代個人當被告的情況,預計以后也會增加。”她說。
厲健稱,隨著退市機制日益完善,部分涉嫌證券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陸續(xù)退市,投資者索賠規(guī)模不斷攀升,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的中介機構以及董監(jiān)高、保代等個人將被列為被告,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中小券商晉級,龍頭券商排名下滑
降層以外,業(yè)績壓力也不小。
“我們今年的獎勵能不能給,也在等消息?!?/p>
新三板正在重拾熱度。
創(chuàng)新層持續(xù)擴容,將向北交所輸送更多“生源”。